2012年9月12日上午,松山新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松山大木村口停放一輛運輸生豬車輛,邱所長帶領執法人員迅速下車,執法人員依法出示執法證件,要求當事人下車配合檢查,最后調查認定,該車是從葫蘆島運往凌海飼養的一批生豬,是當事人楊某自己購買得來,無運輸檢疫證明,且車輛裝載生豬前未經任何消毒處理。經過對當事人楊某進行思想工作,楊某才將車輛開到了松山新區動物衛生監督所進行處理。當事人楊某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禁止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動物。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第七十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我所對當事人進行了嚴厲處罰。
通過本次案件的查處,有力震懾了違法經營者,有效規范了經營秩序,維護了《動物防疫法》的權威性。松山新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的全體工作人員在今后工作中將再接再厲、繼續深入開展執法檢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保障“兩會”期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