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將《高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單位認真對照,嚴格組織實施。
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錦州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7月15日
高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高新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設成果,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充分發揮農村生活污水設施正常運行治理成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區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考核。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以及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和輸送的管道及附屬設備。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考核要遵循“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群眾參與、加強監管”的原則,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出水水質達標排放。
第二章 管理考核體系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負責監督指導我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會同區財政金融局、區農業發展局、松山街道辦事處根據相關職責,做好統籌推進工作。
第五條 松山街道辦事處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應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細則,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
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確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統籌運行維護管理的監管工作。應建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監督機構,建立相應制度,制定實施計劃,指導村級組織和農戶開展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工作,明確設施管理責任人員的工作職責并進行公告,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具體負責考核本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定考核細則,建立考核檔案。
第七條 松山街道辦事處根據轄區內設施規模、技術工藝、運行維護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運行維護單位。鼓勵通過統一招投標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采用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運行維護具體工作。鄉鎮(街道)、村級組織自行維護管理的,相關單位參照執行本辦法有關運維單位的規定。
第八條 運維單位要建立運行維護管理隊伍,制定運行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委托方報告設施運行情況。
第三章 運行維護要求
第九條 農戶庭院內設施及管線,原則上由農戶負責其日常運行管理,并接受村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運維單位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概況、平面布置圖、工作人員及聯系電話、責任人及監管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或設立指示牌匾。
第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根據污水處理設施工藝特點,制定運行維護管理手冊、安全手冊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污水收集管網、檢井、化類池、格柵、調節池、設施主體、出水井等建筑物進行全面檢查,對管網中出現的一般的漏、壞、堵、溢、露等異常現象,盡快處理和修復;對出現的較嚴重的影響排水系統正常運行的問題,應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主管部門報告,盡快修復設施。
(二)對水泵、風機等機電設備進行檢查及維護,定期巡查并填寫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排查檢修,必要時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三)定期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進行處理。
(四)檢查相關井蓋、蓋板的完整性、安全性,發現問題及時復位、更換。
(五)對進出水水量、水質進行觀察記錄,并定期進行水質監測,出現異常及時進行排查檢修,保證設施穩定運行和處理達標。
(六)定期檢查厭氧池和化類池蓋板的完整性、安全性,發現蓋板上有垃圾、污物、雜物等應及時清理;視厭氧池和化糞池的使用情況,定期清運,防止滿溢;每年對厭氧池和化糞池池底進行人工清渣,打撈出的廢渣進行無害化處理排放,并運至指定地點處置,禁止隨意堆放,杜絕二次污染。
(七)日常維護人員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清理須在白天進行,并應有人在池外配合。清理前須用清水沖洗干凈池子,確保池內無危害氣體后方可進入。
(八)人工濕地及氧化塘治理設施要定期檢查植物生長狀況,并進行病蟲害防治;定期檢查過濾系統是否堵塞,如遇堵塞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復,保證出水暢通。如出水定期資源化利用,應及時做好去向記錄,不能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九)做好新建住戶污水接入村管網系統的監督工作;禁止違章占壓、違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其他影響管道排水的施工情況發生;注意對管網保溫、防護材料及設施的檢查,發現人為破損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換維護;加強對村民的宣傳教育,共同保護處理設施資產安全,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建立臺賬制度,臺賬應包括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水質水量監測記錄、問題故障處理記錄、檢修記錄等內容。
第十四條 運維單位每月向生態環境分局上報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匯總后每季度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巡查和抽核,匯總分析數據。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負責監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情況,定期對處理設施的進出水水質、水量進行監督性監測根據監測結果考核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一)處理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質監測項目按照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1/3176-2019)的規定執行。
(二)處理規模大于1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每半年至少監測一次,處理規模小于1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采取抽查方式。
第十六條 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采用社會化運維模式,委托主體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對設施運維機構進行監督,提出改進服務的建議。(二)為設施運維機構提供正常運行所需的基本條件。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運維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加強第三方運維機構管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社會化運維機構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規定程序和途徑取得或放棄設施運行權。
(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制度,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三)對運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運維水平。
第四章 有序分類整改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建立不正常運行集中式或相對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整改清單,分析原因、制訂計劃。原則上在列入整改清單后2年內完成整改。推動分類整改:
(一)對缺乏管護和運維資金保障等長效機制的,報地方政府及時建立和完善相關保障制度及措施。
(二)對農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統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統建設。
(三)對技術工藝不合理的(如工藝過于復雜、運行成本過高、不符合農村實際),要及時優化調整技術路線。
(四)對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損毀等情況的,要及時更新改造。
(五)對因村莊污水產生量極低或銳減,或其他原因(如已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廠治理)等,導致設施無必要運行的,鼓勵高新管委會制定有關管理辦法,依法依規有序退出或根據實際需要將設施(如一體化處理設施)移至其他區域利用。
(六)對農民群眾使用污水管網不當,造成管網不暢的,要加強宣傳指導,提高群眾維護身邊生態環境的意識。
第五章 設施停用(退出)
第十九條 設施停用(退出)的條件
(一)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環辦土壤〔2023〕24號),對因村莊污水產生量極低或銳減,或其他原因(如已納入城鎮污水管網/廠治理等),導致設施無必要運行的,依法依規有序退出或根據實際需要將設施移至其他區域利用。
(二)村莊發展與原建設規劃差距較大,農村污水產生量遠低于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能力,導致實施不能正常有效運行的。
(三)農村改廁數量較低且破損現象嚴重,無法有效收集污水,且產生的農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習慣庭院潑灑利用土地消納等資源化利用的。
(四)常住人口較少、居住相對分散,具備適宜環境消納能力的。且農村改廁數量較低或農村生活污水利用拉運方式處理的,鼓勵農村生活污水采取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停用(退出)申請與審批
(一)設施停用(退出)需提前三個月向高新管委會提交書面停用申請。
(二)松山街道應組織編制設施停用(退出)方案及設施停用(退出)封存報告,說明設施停用(退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停用(退出)方案應包括設施現狀、停用(退出)原因、停用(退出)處置、設施替代方案、環境影響預測、設施保護措施及環境監測計劃等內容。采用封存形式的,還應有封存形式、封存要求等內容。
(三)高新管委會收到申請后,應組織審核并做出決定。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對設施停用(退出)方案及設施停用(退出)封存報告開展評估。對于設施涉中央資金等重大投資的,經管委會主任批準報管委會常務會議審定。停用決定應報送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申請審批,未經備案/審批同意的不得停用(退出)。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一條 高新管委會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測算資金需求,并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區及以下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相關資金,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高新區要建立多元化運行維護資金投入機制,拓寬社會參與途徑,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通過結對幫扶、捐資捐助和技術支持等多種方式支持設施運維。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探索建立污水處理受益農戶付費制度,綜合考慮村集體經濟狀況、農民承受能力、污水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付費標準,逐步構建政府、村級組織、村民等共治、共享、共擔機制。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七章 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高新管委會要將松山街道辦事處設施運行維護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政府補助資金相掛鉤。
第二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對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將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開展年度檢查,將檢查情況向高新管委會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研究制定設施運行管理獎懲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每年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要按照整改時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將約談相關領導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將設施運行情況納入市專項督查范圍,建立問題臺賬,實施動態銷號管理,推進設施正常運行。
第八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組織領導
成立高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做好部署落實、統籌組織、協調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組 長:馬清濤 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成 員:李在強 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 局長
白思宇 區財政金融局 副局長
任 一 松山街道辦事處 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研究、解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中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負責監督指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會同區財政金融局、松山街道辦事處按照相關職責,做好統籌推進工作。
區財政金融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資金的統籌安排等工作,指導、督促街道辦事處做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工作,對項目資金使用實施績效管理。
松山街道辦事處:作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建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監督機構,指導村級組織和農戶開展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明確設施管理責任人員的工作職責,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高新區財政金融局、高新區農業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文件解讀】
錦州高新區(松山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高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