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新區人社局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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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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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審批依據 |
審批條件 |
申報材料 |
辦理程序 |
審批時限 |
收費依據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 |
錦人社 |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 2 、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辦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總計應在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職業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也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 2、《民辦職業培訓學?;I設批準書》; 3、《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 4、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5、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用于辦學的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和證明; |
一、民辦學校申請 民辦學校設立、變更、撤銷、增設申請,由單位或個人向當地人社局提出申請。 |
一、申請 |
無收費項目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 |
遼人社發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需要變更項目,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 |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應提交: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項目按申報材料及時申報,經批準后方可變更。變更后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后重新換發新證。 |
30個工作日 |
無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延續 |
遼人社發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需要延續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的,由辦學者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
1、申請報告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決策機構的同意書面材料; |
審批機關應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批準延續的應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
20個工作日 |
無 |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 |
遼人社發 |
1、由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略) |
1、申請報告及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決策機構的同意書面材料; |
審批機關應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批準終止的,收回辦學許可證。 |
20個工作日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