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果樹農場、各有關部門:
經區管委會研究決定,現將《松山新區加強“救急難”
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松山新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6日
松山新區加強“救急難”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遼政辦〔2014〕74號)、《錦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錦政辦發〔2015〕37號)的文件精神,按照市民政局《關于做好臨時救助暨“救急難”工作的通知》(錦民發〔2014〕98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救急解難。以解決城鄉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及時幫助困難群眾擺脫臨時困境。
(二)全面覆蓋。救助對象范圍要覆蓋所有困難群眾,凡是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都要實施救助,做到應救盡救。
(三)適度救助。從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立足保基本,合理給予臨時救助,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四)統籌實施。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形成整體合力,做到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五)公開公正。完善救助政策,規范操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二、對象范圍
(一)對象
救急難作為一項兜底線的救助制度,其對象范圍應覆蓋全體有“急難”的群眾,既包括戶籍人口,也包括非戶籍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既包括低保對象,也包括非低保對象。凡上述對象及家庭遇到的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急難”,在現有社會保障和救助制度實施后仍然超出本人及家庭承受能力,如得不到解決或緩解,將無法保障公民本人或其家基本生活或超出心理承受范圍的特殊困難。
(二)范圍
1. 已經是低保對象,又遇特殊困難,因額外支出導致家庭難以負擔的。
2. 一般家庭,因大病或突發意外,造成一個時期家庭支出陡增,無法保障基本生活的。
3. 事業或創業失敗,基本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
4. 重大安全事件或群體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難的。
5. 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變故,生活貧困、無以為繼的。
6. 符合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個人對象,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疾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7.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8. 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難群眾。
三、救助標準
結合我區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等因素,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我區“救急難”工作的實施標準按不同情況,分類、分檔設置。
(一) 家庭成員中有人患危重疾病的,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困難程度,在500-5000元范圍內給予適當救助。
(二) 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重大傷害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 -3000元范圍內給予適當救助。
(三) 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 一4000元范圍內給予適當救助。
(四) 教育救助。貧困家庭的子女就讀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經各種救助后,仍無力支付學費的,或參加全國統考被國家國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錄取后,家庭無力負擔其赴學校報到費用的,可視其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500元一2000元范圍內給予適當救助。
(五) 刑滿釋放人員在出獄后因暫未就業造成生活困難的,按照現行低保標準給予3個月的臨時生活救助。
(六)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發現之后及時與市救助站溝通,移送之前可根據需要由有關街道給予必要的實物救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對突發疾病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0進行處置。
(七) 最低生活保障。對于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重大疾病等導致家庭突然陷入困境,符合低保辦理條件的,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和街道要開辟最低生活保障辦理綠色通道,盡量簡化申報、審核和審批手續,辦結之前可參照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
(八) 醫療救助。對于患重度疾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等急需治療又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或暫時無法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材料,報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小組共同評議、評估決定是否墊付醫療費用。
(九)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視其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給予適當救助。
(十) 因重特大事項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可在5000-10000元范圍內給予適當救助。
四、救助方式及評議制度
(一) 救助方式
臨時救助采取現金救助、物資救助、心理輔導、轉介服務等不同的救助方式。
(二) 評議制度
“救急難”工作采用“一事一議”的評議、評估制度。評議小組由區或街道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建。在具體工作中可根據“急難”程度和救助金額,劃分權限,確定不同的參會人數,在確保規范管理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1. 各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的“救急難”及最低生活保障的“一事一議”工作。
2.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街道(辦事處)、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審核審批權限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應按一般程序規定補齊相關審核審批手續。辦理時限為1天。
3. 申請1000元至5000元,由區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同意后,由區社會事業發展局發放。一般性“救急難”事項需召開區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進行審核。辦理時限2天。
4. 申請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救助封頂線暫定為10000元),由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由區社會事業發展局發放。重大事項要召開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組織評估審定。辦理時限3天。
五、救助程序
(一) 申請受理。各街道(辦事處)接到“急難”對象申請的或群眾報告、主動發現的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突發事件后,應組織人員迅速到達現場,評估是否符合“救急難”條件,并在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加蓋村(社區)、街道兩級公章)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辦公室只對應街道(辦事處)開展臨時救助業務,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二) 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村(社區)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實地調查、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情況進行逐一調查核實,視情況召開組織“一事一議”民主評估會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委員會公示后,報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對非本街道(辦事處)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鄉鎮民政辦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三) 審批。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 辦公室要根據街道審核意見,組織相應的評議、評估會議,及時做出批準或不批準臨時救助決定,對不予批準的,委托街道告知并說明理由。對審批合格的,委托街道進行公示。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時間一般應不超過10個工作日,信函索證、信息核對、公示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審批期限。
(四) 救助金發放
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區社會事業發展局通過銀行直接發放到戶。
六、資金籌集與使用
“救急難”資金以上級專項撥付為主,本級財政予以適當配套。區社會事業發展局、財政局可根據我區常住人口數量按年人均一定額度安排救助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余,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救急難”支出。
七、保障措施
(一) 加強組織領導。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救急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將其作為民生保障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全面落實,扎實推進。社會事業發展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合力。
(二) 突出工作重點。一是細化政策措施。要結合實際,不斷細化救助對象類型、救助標準、救助程序,增強救助實施的針對性、及時性、可操作性。二是加強基層力量。要根據本街道(辦事處)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要求,充實和加強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三是加強經費保障。要根據臨時救助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額度,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安排。
(三) 強化監督管理。一要強化工作監督。社會事業發展局、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二要強化責任追究。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 ,對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附件
松山新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梁 秋 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副組長:趙玉洪 區管委會副主任
許貴洲 區管委會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長
組 員: 王俊江 區工管委辦公室主任
魏鐵軍 區工委委員、宣傳副部長
趙 瑜 區紀工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劉延博 區財政局局長
劉文占 區公用事業管理局局長
才利軍 區經濟發展局局長
王 玲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宋 猛 區農業經濟發展局局長
李冬青 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局
趙 衡 區工委辦公室(信訪辦)主任
陳 紅 區工委委員、政法委副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區社會事業發展局,成員由社會事業發展局內部抽調人員組成,負責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李冬青(兼),副主任趙剛,聯絡員張巧玲,聯系電話:0416-388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