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管委會各相關單位、部門:
經區管委會研究決定,現將《遼寧省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試行)》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工作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
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11月30日
遼寧省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火災事故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重大火災事故。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安全生產、森林草原等的消防工作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3日內,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請本級政府及時按照下列規定組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三)重大火災事故,由省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
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政府負責調查
的,上級政府應當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組
成調查組。
第七條 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八條 調查組組長按規定由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指定,可由政府有關領導同志擔任,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本級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等擔任。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
第九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成員由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 調查組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
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
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
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限。所需鑒定費用由事發地政府承擔。
第十四條 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責
任調查的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五條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需經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政府批準可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十六條 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
查報告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
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 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調查的政府所屬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同級政府審查。
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
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
政府批復,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
處理。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督促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十九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處理情況由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重大和較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自批復同意之日起1年后,負責組織調查的政府所屬消防安全委員會
辦公室應當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
估報告報本級政府;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火災事故責任的舉報;受理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屬地有關部門核查,依法處
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錦州高新區工管委辦公室 2021年11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