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部門:
經區管委會研究決定,現將《松山新區關于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校車安全管理,保證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遼寧省和錦州市校車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安全管理原則
本方案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學生專用校車。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管委會主任為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教育、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校車發展應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入學”依次優先的原則,分步實施,統籌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問題。
二、安全管理目標
以《條例》為依據,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學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部門監管”的原則,在加大校車投入保障力度的同時,積極引導大型公交、客運企業組建專業化的校車運營企業,實現校車運營的專業化、規范化,進而加強對校車營運的管理,解決校車運營存在的問題,消除校車安全隱患,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
三、安全管理規范
(一)校車服務主體
下列單位、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1.自購校車的學校;
2.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和城市公共交通企業;
3.根據區管委會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4.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
(二)校車準入
1.校車駕駛人資格的取得。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無犯罪記錄;
(6)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依照上述條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
2.校車使用許可的取得。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
明,并已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3.校車使用許可辦理程序。
(1)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向區社會事業發展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校車使用許可規定條件的材料。
(2)區社會事業發展局應當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區管委會批準,區管委會批準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車輛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校車通行安全
1.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按審核確定的線路、開行時間行駛;在核準的停靠站點停靠。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
2.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3.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其他允許行駛的車輛應節制使用燈光和喇叭,盡量減少對校車的干擾和影響。
4.遇交通擁堵時,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在窄路、窄橋會車時有困難或者不具備會車條件的,相對方向的來車應當選擇適當地點停車避讓,確保校車安全通行。
5.校車運載學生,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道路行駛。
6.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或幼兒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7.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8.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9.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速駕駛校車。
10.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緩慢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四)校車乘車安全
1.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學校自購校車的,由學校指派;由校車服務者提供校車服務的,由服務提供單位指派或按照雙方約定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隨車照管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在22周歲以上,不超過55周歲;
(2)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疾病病史;
(3)無吸毒記錄;
(4)無犯罪記錄;
(5)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掌握進行日常照管工作和緊急情況下處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識和技能。
(6)隨車照管人員上崗前需接受指派單位組織的教育和培訓。
2.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3.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4.學生應采取實名制乘車。
(五)校車車輛安全
1.校車應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并定期到校車生產廠指定的且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校車維護保養。
2.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3.校車發生造成學生傷亡的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逐級上報,并與其他部門共同做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四、安全管理職責
(一)校車管理辦公室
1.切實加強校車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完善校車運營考核細則,研究制定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辦理校車使用許可。
2.每學期開學前后,聯合區交警大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采取逐校、逐車,見車、見人、見手續的形式,對全區校車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準駕不符、超員、使用非法運營車輛等問題,按照職責由公安、交通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3.每學期開學初,與校車經營者、駕駛人、隨車照管員簽訂安全責任書。
4.做好全區校車安全運營工作的總協調工作,定期不定期召開相關會議,及時了解、掌握校車管理工作情況,協調、妥善處理學生家長、學校、街道反映的校車運營有關問題。設立舉報電話:0416—3861200。
(二)社會事業發展局
1.負責對全區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校車管理組織機構,嚴格落實責任制,明確校長為校車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確保所有責任人分工明確。每學期對全區各學校落實社會事業發展局及學校內部制定的校車管理相關制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將校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對工作不力的學校校長、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2.建立健全校車管理臺賬和校車檔案,加強對學校校車檔案工作的檢查指導,確保教育部門一車一檔、學校一車一檔、檔案內容及時更新。每學期逐校、逐班、逐人對學生上下學方式、接送學生車輛、乘車學生名單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整理存檔。發現學生乘坐非法運營車輛、超員校車等情況要及時教育制止。
3.組織全區各學校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切實增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堅決拒乘非法運營車輛。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家長會或是通過家長群等方式,向學生監護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講清乘坐非法運營車輛的危害性,嚴禁學生乘坐非法運營車輛。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四個一”等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每學年召開1次乘車安全工作現場會,并指導、監督各學校將活動內容整理存檔,上報社會事業發展局備案。
4.定期對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及學生乘坐校車情況檢查。對教育不到位、有學生乘坐非法運營車輛的學校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三)公安交管部門
1.嚴肅查處非法接送學生車輛,維護校園周邊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實行分級管理,中隊包片,民警包校、包車,責任到人,分工明確。
2.采取定點與巡查相結合的檢查措施,對全區校車進行嚴格管理,對超范圍運營、違規接送中小學生的車輛,予以嚴厲查處,從重處罰;無校車許可車輛接送學生的,一經查獲,由交通部門實施扣留,依法從重處罰。
3.依法受理校車注冊登記初審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核,每學期開學前后,對全區校車進行逐街道、逐校、逐車、逐人摸排,全面、詳實掌握校車及其駕駛人現有狀態,確保底數清、情況明、臺賬實,定期對校車安全進行風險評估、研判,提出對策、建議,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理。
4.與社會事業發展局共同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對校車經營者、駕駛人以及隨車照管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5.加強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查處使用拼裝、改裝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使用未取得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校車標牌,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施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在校園門前亂停亂放、違規掉頭、逆向行駛等一系列涉及中小學生乘車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報校車安全管理辦公室備案。
6.設立舉報電話:0416-4562757,發動社會各界群眾舉報違法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的線索,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四)住建交通部門
1.嚴格校車許可審核,加強校車監督,認真細化工作范圍;掌握每臺校車的運行路線、運送學生數量,乘車學生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所在學校及上下學時間等,并用表格的形式制作登記臺賬,做到一校一檔、一車一檔。
2.科學合理規劃校車行駛路線,設立、施劃校車站點、標牌。加強對校車行駛路線所經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每學期開學前后,對全區校車通行線路進行1次隱患摸排、整改;完善校園周邊標志、標牌,確保齊全規范。
3.對已經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經營者加強日常管理,對校車經營者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監督。
4.設立舉報電話:0416-3878004,接受社會監督,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5.每年定期對校車經營者開展1次校車綜合性能檢測,確保校車安全運營;每學期開學前后對校車經營者、從業者進行安全培訓。
(五)應急安監部門
1.負責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和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2.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監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情況。依法調查處理重大校車安全事故,實施責任追究。
(六)各學校
1.建立健全校車及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監管臺賬和校車檔案,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成立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確定1名副校長分管校車工作。
2.每學年開學前,各學校校長與校車經營者、駕駛人、隨車照管員簽訂安全運營責任書;校長與主管安全的副校長、班主任、校車值班教師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與家長簽訂乘車安全責任書、拒絕乘坐非法運營車輛承諾書,保存好檔案。
3.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通過召開班主任會議對教師進行教育,通過召開主題班(團、隊)會對學生進行教育,通過家長會、家訪及《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對監護人進行教育,內容包括交通安全知識、校車安全乘坐知識、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及乘坐黑校車等非法運營車輛的危害。教育學生乘坐有運營資質的正規校車,堅決不乘坐超員、超速、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非法運營車輛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4.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確保每學年開展1次交通安全教育“四個一”活動,即:請交警上1堂交通安全教育課;出1期交通安全板報;召開1次交通安全主題班(團、隊)會;開展1次校車安全應急演練。通過校園廣播、網絡、電子顯示屏播放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須知、交通安全提示語,宣傳《學生出行交通安全常識》,并主動與公安、交通部門配合,開展遵守交通法規學習活動,培養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5.加強對校車日常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安排值班領導看管學生乘車情況,安排值班教師與隨車照管員交接,利用早接晚送時間檢查并嚴禁學生乘坐非法車輛。班主任每學期對各班學生的乘車情況進行登記,做實一日一單制度。學校實施錯時放學,防止校車出現超載現象,發現校車存在超速、超員等違規、違法行為,及時報公安交管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6.實行校車安全例會制度。學校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校車安全例會(包括管理人員、隨車照管員、駕駛員、校車經營者),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對策,排查安全隱患。
7.對乘坐非法運營車輛的學生進行登記,并由學校及班主任進行說服教育。發現有集中接送學生的非法運營車輛,及時上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取締。
8.制定校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事故,第一時間向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做好車上學生疏散救護工作,同時做好候車學生的安置工作。遇惡劣天氣時,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停運校車,并通過班主任、校車經營者、隨車照管員提前告知學生家長。
(七)校車服務提供者
1.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設備管理、安全責任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車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2.加強對校車的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證校車持續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
3.配備校車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4.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5.配合學校做好乘車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安全教育,做好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八)校車駕駛人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校車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駕駛校車時禁止與人交談、禁止接打手機,按校車停靠點安全停車。
2.校車行駛前,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行駛。
3.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4.定期接受校車安全駕駛教育和培訓,配合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校車進行安全檢驗、安全維護和保養,遵守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5.協助處理各種緊急突發事件。
(九)隨車照管人員
1.校車停穩后,照管員必須首先下車。在確保安全后指揮、協助學生或幼兒上下車,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或幼兒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險物品及管制刀具上車。
2.發現校車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3.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檢查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提醒校車駕駛人不能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能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火前離開駕駛座位。
4.清點乘車學生或幼兒人數,發現學生或幼兒無故缺席的,及時與其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或幼兒園取得聯系,落實一日一單交接制度。
5.幫助、指導學生或幼兒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校車駕駛人啟動校車。
6.制止學生或幼兒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打鬧、將頭或手伸出窗外等危險行為。
7.核實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或幼兒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8.協助駕駛員或交警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十)學生監護人
1.乘坐校車學生的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或幼兒上下學,及時舉報各種違法行為。
2.被監護人需要乘坐校車的,監護人應向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告知所在學校登記。
五、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區管委會成立由常務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兼管委會副主任)任組長,管委會分管教育、公安、交通、應急的副主任為副組長,宣傳工作部、督考辦、交警大隊、社會事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管理局、應急局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松山新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協調檢查和指導落實。區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社會事業發展局,主任由區社會事業發展局書記兼任,協調公安、交通、應急等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保險保障
要求校車繳納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保額50萬元至100萬元。
(三)設備保障
要求校車安裝配置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系統,并在松山交警大隊、區公路運輸管理所、安全辦及各學校設立監控終端。
(四)制度保障
1.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由社會事業、公安、交通、安監等相關部門組成。由社會事業發展局(文教)負責牽頭,每學期開學前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校車安全管理情況,查找分析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和改進管理對策。
2.檢查制度。一是定期檢查。每學期開學前后,校車安全管理辦公室聯合相關部門對全區校車進行1次逐校、逐車、見車、見人、見手續的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排除校車安全隱患,確保校車安全運營。二是日常巡查。校車安全管理辦公室、公安交警大隊、交通運輸管理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科學合理的巡查方案進行日常巡查,形成打非治違常態機制。三是舉報必查。
校車管理相關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對校車運營中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3.嚴格管理審批制度。校車管理相關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加強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員的管理,嚴格審批手續,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堅決不予辦理校車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駕駛人員堅決不允許駕駛校車。
4.建立校本退出機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經營者違反本實施方案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交警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5.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1)區校車安全管理辦公室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社會事業、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實施方案(試行)》規定的,除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幼兒園)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區社會事業發展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4)校車服務提供者、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方案規定、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據相應規定追究其責任。
(5)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由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6)校車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各相關部門綜合治理工作評選優先一票否決,安全生產工作評選優先一票否決。
六、安全管理附則
1.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2.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省、市相關校車管理規定執行。
附件:松山新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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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松山新區工管委辦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發
附件:
松山新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董志明 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副組長 楊繼巖 區管委會副主任
組 員 康 娜 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局長
趙 健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楊 輝 區松山交警大隊大隊長
孔祥江 區應急管理局局長
楊 靜 區宣傳與群團工作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
張 輝 區工管委辦公室副主任
李霏霏 社會事業發展局副局長
各學校校長和負責校車安全工作的副校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松山新區社會事業發展局,主任: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局長康娜,副主任:區社會事業發展局副局長李霏霏,聯系電話:0416-38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