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傳染病衛生監督、職業(勞動)衛生監督、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學校衛生監督、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負責公共場所衛生、飲水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含母嬰保健)和中醫服務、消毒產品、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涉水衛生安全產品等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及相關衛生許可項目的審核和現場勘驗工作。負責托幼機構和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傳染病衛生監督,醫政衛生監督,學校衛生監督,飲水衛生監督、檢測工作。負責開展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分析、上報工作;負責監察本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本區城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監察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本區域內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査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査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相關證明材料,負責本區域內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承辦市對口事業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承辦區工、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