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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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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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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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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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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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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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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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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ZJ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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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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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樹木砍伐、移植、修剪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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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2號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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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環境衛生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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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根據申請人要求,給予說明、解釋。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對申請資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2)現場核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準予許可。
4.頒發責任:將批準文書頒發給申請人。
5.事后監管責任:依據相關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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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ZJ0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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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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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建筑垃圾處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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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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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于1992年8月1日實施)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02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實施機關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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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環境衛生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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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消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其中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現場核查: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及有關細則進行現場核查。
3.決定責任:對申報事項作出予以批準或不予以批準決定,并說明不予批準理由,交代相對人權利和救濟途徑。
4.送達環節責任:將批準決定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管環節責任:由各級環衛管理部門依規開展監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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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ZJ0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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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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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對征用、占用、挖掘園林綠地等費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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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樹木砍伐、移植、修剪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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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2號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鎮樹木。無移植價值的樹木,經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砍伐.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繳納補償費的,還應當繳納補償費。
【規范性文件】《關于城鎮綠化管理收費標準的批復》(錦價發[2006]201號)
⑴樹木補償費:落葉喬木地徑30元/厘米,⑵草坪: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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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環境衛生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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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責任:公示告知費用繳納數額確定方式、收取標準、范圍和對象與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2.審核責任:核定單位工程數量,確定繳納數額。
3.收繳責任:填寫“一般繳款書”。
4.事后監管責任:對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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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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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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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2007年7月1日)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2004年9月2日)
二十三條第二款 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居民環境衛生管理費和垃圾處理費。
《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錦政發[20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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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環境衛生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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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責任:公示告知費用繳納數額確定方式、收取標準、范圍和對象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2.收繳責任:填寫“一般繳款書”。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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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J00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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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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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木移植、砍伐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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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2號 2012年1月5日頒布
2012年3月1日實施)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鎮樹木。
確因城鎮建設、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移植原因和株數應當在移植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移植樹木未成活的,應當補植相應的樹木。
無移植價值的樹木,經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砍伐;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繳納補償費的,還應當繳納補償費。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樹木的,應當報市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次移植、砍伐五十株以上樹木的,應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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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環境衛生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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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1)申報材料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新建、改建、1.受理責任:(1)申報材料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工程平面規劃圖;城市樹木砍伐、移植、修剪審批表.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1)申請人向區城建局審批(辦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2)區城建局審批(辦證)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開始計算時限(1個工作日),區城建局審批部門會同區相關監管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實地勘察,并提出審批意見。(2個工作日)
3.決定責任:(1)由區城建局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2)向區城建局領導匯報,(1個工作日)申請人應按規定向區財政繳納相關費用。
4.送達責任:申請人按規定向區財政繳納相關費用后,區城建局審批部門發放批準文書。報區監管部門及綠化辦備案。
5.事后監管責任:依據《城市綠化條例》、《遼寧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區園林管理部門、市綠化辦履行樹木移植、砍伐的管理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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