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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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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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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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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權力清單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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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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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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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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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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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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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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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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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運輸、加工、屠宰、貯藏、病死以及死因不明、染疫的動物以及其產品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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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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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或已感染的;(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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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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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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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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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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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載動物以及產品工具未消毒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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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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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沒有及時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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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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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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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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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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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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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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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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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種用、乳用動物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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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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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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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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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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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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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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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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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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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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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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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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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按照規定隨意處理動物尸體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以及產品等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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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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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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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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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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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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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從事動物屠宰、飼養等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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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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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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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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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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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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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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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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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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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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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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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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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負責有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審批和管理;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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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偽造、變造、轉讓檢疫證明、檢疫標識畜禽標識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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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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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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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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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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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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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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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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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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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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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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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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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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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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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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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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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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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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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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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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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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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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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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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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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內畜禽疫情調查,組織疫情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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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疫情報告義務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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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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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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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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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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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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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查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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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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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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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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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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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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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轄區內畜禽疫情調查,組織疫情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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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監測動物疫病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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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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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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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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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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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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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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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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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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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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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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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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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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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查扣物品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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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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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
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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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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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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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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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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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相關環節進行檢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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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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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修訂通過)
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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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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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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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負責有關動物防疫證、章、標志的審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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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相關環節進行檢查時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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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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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修訂通過)
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六)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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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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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動物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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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遵守、執行《動物防疫法》及有關動物防疫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對違反畜禽防疫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環節的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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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運輸、屠宰動物及產品未經檢疫和未附檢疫證明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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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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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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