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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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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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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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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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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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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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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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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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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CG0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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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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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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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家主席令68號,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8月31日修訂)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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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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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采購計劃責任:負責使用區級財政性資金,實施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動;接受區部門的委托,代理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2.采購需求審核確認責任: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對采購人提交的采購需求內容進行審核,
3.編制采購文件責任: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4.發布采購信息責任:應當在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5.組織項目評審責任: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制度,編制政府采購文件與審核文件相分離,編制、審核文件與組織開標、評審相分離,組織開標、評審與抽取專家相分離。
6.監管責任: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制度,做到運作規范,程序合法。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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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松山新區財政局權責清單(增補)
下一條: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住房保障科、行政審批科)權責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