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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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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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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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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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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權力清單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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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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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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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編制及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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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調整方案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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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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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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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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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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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qū)公用事業(yè)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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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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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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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錦編辦發(fā)【2009】63號《關于成立松山新區(qū)房屋拆遷辦公室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錦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錦編辦發(fā)【2012】108號《錦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錦州市松山新區(qū)房屋拆遷辦公室機構更名的批復》2012年11月28日
主要職責:1.貫徹執(zhí)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2.負責轄區(qū)內房屋拆遷管理的組織協調、監(jiān)管檢查工作。3.負責審查房屋拆遷安置方案,負責強遷的前期工作。4.負責轄區(qū)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測算工作。5.負責轄區(qū)內房屋信訪接待和政策咨詢工作。6.負責轄區(qū)內拆遷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拆遷委托合同備案工作。7.負責轄區(qū)內房屋拆遷項目調查摸底的監(jiān)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通知書》的發(fā)放工作,核發(fā)調查摸底批準證。8.負責轄區(qū)內拆遷產權不明確房屋、無法通知產權人房屋、使用權有爭議房屋安置方案的審核工作。9.負責調查轄區(qū)內拆遷違法行為以及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10.負責轄區(qū)內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和各種數據的綜合統計工作。11.負責協調相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登記、拆除,并明確拆除后的管理責任。12.負責協調轄區(qū)內城市房屋拆遷超期回遷工作。13.負責區(qū)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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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其他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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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時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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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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