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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責任事項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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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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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名稱預先核準(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條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行政法規】《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年4月16日國務院令第596號,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行政法規】《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2007年5月28日國務院令第498號,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含有“專業合作社”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規章】《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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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號,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號,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號,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條 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號,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號)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條 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行政法規】《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 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 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行政法規】《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訂)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 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 事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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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企業集團核準登記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規章】《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第59號)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夜ど绦姓芾砭趾偷胤礁骷壒ど绦姓芾砭质瞧髽I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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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個體工商戶注冊、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法規】《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年4月16日國務院令第59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規章】《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9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的注冊、變更和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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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行政法規】《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2007年5月28日國務院令第498號,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二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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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股權(基金份額、證券除外)出質登記 |
【規章】《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工商總局令32號,2008年9月1日頒布) 第二條 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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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動產抵押登記 |
【規章】《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07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 2016年7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8號修訂) 第二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 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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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號)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國務院令第373號,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第八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21號) 二十五、省質監局(下放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11項)8.特種設備注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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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產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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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號,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3]21號) 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目錄(348項) 三十四、省食品藥品監管局(12項) (二)下放市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管理2項。 1.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省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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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6年11月11日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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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6年11月11日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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