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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ZJ00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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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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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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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賃補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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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
因前款規定被取消租賃補貼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年內,安居工程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對象搬遷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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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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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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