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錦州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權責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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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 主體 |
責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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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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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KSY00020000 |
行政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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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號,2015年4月24日發布,2015年10月1日實施)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規章】《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2015年8月31日發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
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5)食品經營提供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6)食品經營提供者向許可機關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7)食品經營提供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證機關提交申請。 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將《食品經營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5.事后監管責任: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食品經營者提供者履行監管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上一條:松山新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下一條: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權責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