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
一、張江順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處罰依據:當事人張江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該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由于該經營場所違法經營食品的貨值金額無法計算,故不適用《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權裁量指導標準》。
本局決定對張江順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從事食品經營的設備;2.罰款伍萬元。
二、錦州市松山新區久譽裝修裝飾處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處罰依據: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知道該批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主動停止銷售,未造成社會影響。參照《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權裁量指導標準》的規定“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超過三萬,非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裁量幅度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售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侵權商品(詳見查封物品清單); 2.罰款壹萬伍仟元整。
行政強制案件:
一、張江順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張江順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場所中的設備進行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二、錦州市松山新區久譽裝修裝飾處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錦州市松山新區久譽裝修裝飾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行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