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楊國福,錦州市太和區國福食雜店個體經營業者,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210700MA0WH9RD1L ,經營場所錦州市太和區凌南西里761-甲。
2020年5月12日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的錦州市太和區國福食雜店進行日常檢查時,該食雜店貨架和柜臺內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0種27袋,與保質期內食品混放一起,現場未能提供進貨查驗的各類票證及定期自查記錄。
經調查了解,當事人沒有自查發現并及時下架過期食品,承認有過錯,無法自證未銷售過超過保質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經局案審會研究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罰款5000元。
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