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遼寧省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合規指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就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向全區藥品、保健食品經營者及廣告經營者作如下提示: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
2.處方藥除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在其他媒介不允許發布廣告。
3.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4.發布藥品、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5.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6.藥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7.不得利用患者名義或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虛構所謂的治愈率或有效率,以吸引老年人購買。
8.不得違規使用代言人或名義對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做推薦、證明。不得借“神醫”“神藥”之名虛構故事欺騙誤導老年人。
9.不得借助人工智能冒充專家、學者、明星、網紅等公眾人物發布虛假違法藥品、保健食品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