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有關文化、教育、體育、旅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全區文教事業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2.負責對全區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的管理,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教學任務,督導學校、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工作。加強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嚴格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
3.負責全區文化市場管理,宣傳、貫徹文化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依法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4.負責全區體育、旅游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