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朱艷武,錦州市松山新區錦塔酒廠經營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210700MA0UPKM13U。
2019年2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在配合省局執法人員對錦州市松山新區錦塔酒廠檢查時,酒廠生產加工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不全、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銷售展廳展示銷售的白酒標簽未標示“小作坊食品”字樣不符合要求、部分酒包裝無標簽、未落實自查及建立記錄,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上述問題。3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配合市局執法人員再次對酒廠檢查時,生產加工從業人員已辦理了有效健康證明,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和自查記錄,銷售展廳展示銷售的白酒標簽仍未標示“小作坊食品”字樣不符合要求、部分酒包裝仍無標簽,未嚴格落實下架停售要求,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當事人說有事耽擱,標簽未能及時做出來,以為將展架上的酒下架放到臺球桌上和桌下存放,用塑料布遮蓋就行了。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加工的白酒標簽不符合要求,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對存在的問題思想重視不夠。
2019年3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錦松市監處告字〔2019〕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標簽未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部分無標簽預包裝白酒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規格、凈含量、小作坊名稱、許可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的規定,已構成生產加工的食品標簽不符合要求的行為。
根據《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注銷備案登記卡:(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未公示許可證、登記備案卡等信息的;(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標簽不符合要求的;(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相關許可有效期內,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恢復生產經營后,未在規定日期內備案的;(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或者批發銷售記錄以及未按照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票據憑證的;(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許可事項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卡載明信息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六)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卡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七)食品攤販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經營或者及時報告的;(八)食品攤販超出確定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我區的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帳戶名稱: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帳號:402043276712011,開戶行:錦州銀行金凌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錦州市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錦州市松山新區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