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凌南街道錦繡東社區衛生服務站:
經調查,你單位存在2017年至2018年連續兩年不按照規定接受上一年度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行政處罰。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依法公告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你單位應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我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地址:錦州市松山新區福州街27號便民服務中心二樓,電話0416-3864033),逾期則視為送達。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或者錦州市民政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自《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之日起,你單位即停止一切活動,相關證書和印章同時廢止并上交我局,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錦州松山新區社會事業發展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