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春玲,系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錦州市松山新區春玲玲食雜店。注冊號:210708608129424。經營場所:錦州市太和區德富里10-35號。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乳制品零售;日用小百貨零售。發證機關:錦州松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由錦州市煙草專賣局移送的張春玲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案,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17年11月24日受親屬的委托,將卷煙全部放在經營場所內準備寄賣。在沒有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幫助寄賣黃果樹(長征)84mm,1條;紅梅(軟黃)84mm,1條;紅旗渠(雪茄)84mm,11條;雄獅(薄荷)84mm,5條;黃果樹(軟)84mm,9條;哈德門(精品)84mm,1條;紅旗渠(軟紅)84mm,1條;紅金龍(軟紅之彩)84mm,14條;白沙(軟)84mm,1條;紅梅(軟順)84mm,11條;合計55條,合計經營總額1800元。因尚未售出即被錦州市煙草專賣局查獲,故無違法所得。上述事實當事人承認。
2017年12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錦松市監告字〔2017〕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而經營煙草零售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的規定,已構成無證經營行為。
鑒于當事人雖然已經實施違法行為,但至案發時尚未售出,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情節,當事人有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钡囊幎ǎ熈町斒氯送V惯`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的經濟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松山新區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