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
孵化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錦州高新技術產業產業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推動中小型科技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錦州高新區和創業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性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發、試制、經營、辦公場地和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創業輔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成活率和成長性,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一是落實自主創新戰略,營造適合科技創業的優化環境,培育高端的、具有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種子,以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提高競爭力;二是落實高層次創業人才戰略,構建人才培養和創業輔導體系,加快培養和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能力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三是落實以創業帶動就業戰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第二章 企業入駐
第五條 入駐企業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辦公場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屬新注冊企業或進入孵化器前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企業在孵化器的孵化時間一般不超過42個月。
4、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500萬元。
5、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應尚未形成銷售或僅有試銷售。
6、企業租用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于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信息網絡、高端制造業、光機電、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文化創意以及高技術服務業等產業領域。
8、技術來源清晰,無知識產權糾紛。
9、能源消耗小,無環境污染。
10、創業團隊素質較高、結構合理,對技術、市場、經營、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
第六條 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1、入駐申請。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三年發展計劃。
4、法人代表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5、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新辦企業可補交)。
第七條 企業入駐程序:
1、企業向創業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2、創業中心主管部門對企業情況進行初審。
3、創業中心領導審批。
4、創業中心與企業共同確定入駐場地。
5、創業中心與企業簽訂入駐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入駐孵化器。
第三章 企業孵化
第八條 孵化服務的基本原則:
1、服務共享化。所有服務項目對在孵企業開放。
2、服務專業化。形成專業機構和專家的服務體系。
3、服務個性化。提供針對具體企業需求的特殊服務。
4、服務人性化。滲透人文關懷、親和力和真誠感。
5、服務規范化。形成目標明晰、量化和程序化的服務。
6、服務社會化。整合社會資源,分工協作,合力孵化。
7、服務增值化。拓展創業輔導、市場開發、技術協作、投融資、企業運營、信息網絡、交流培訓、政策資助等具有增值價值的咨詢服務。
第九條 孵化器的服務功能:
1、企業成立服務。協助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銀行開戶等。
2、專業技術服務。聯系技術支撐機構和專家為企業提供咨詢與服務;搭建專業技術公共服務平臺。
3、融資服務。組織專業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投融資咨詢、培訓和資金對接;幫助企業爭取貸款。
4、人力資源服務:協助企業招才引智,提供創業輔導和業務培訓。
5、經營管理服務。為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開展創業導師行動。
6、專項申報服務。組織企業申報各類扶植計劃和對接其它資源,幫助企業進行產品鑒定、成果申報和專項認證辦理。
7、產品營銷服務。為企業提供商務信息,提供產品展廳,幫助企業銷售產品。
8、政策、法律、信息服務。幫助企業落實國家相關優惠政策,處理法律糾紛,提供各種有價值信息。
9、物業服務。保證房屋及設施完好,創造安全有序、干凈整潔的創業環境。
10、后勤服務。提供郵件收發;提供商務服務;提供會議室、培訓教室、活動室、食堂等公共設施。
11、黨群工作服務。創業中心黨委負責非公企業黨建工作,幫助企業加強黨組織建設,促進企業快速發展。
第四章 企業畢業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中至少三條的企業為畢業企業:
1、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在孵期間經營狀況良好,資產規模增長3倍以上。
3、在孵期間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或年增長率達30%以上。
4、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5、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一條 對畢業企業,應頒發畢業證書并做好跟蹤。對到孵化期而尚未畢業的企業,幫助其研究下一步發展措施。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入駐企業享受上級給予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對項目較好的企業,幫助爭取區科技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實行低房租政策,房租金遠遠低于市場價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創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