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不低于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并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對其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
2.適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的特點,同一個自然年度內,有過貧困人員身份經歷的參保人員,均應納入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范圍。
3.2016年12月31日前我市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以上的貧困人口,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后,可以從2017年7月1日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
4.當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貧困人口,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不建立個人賬戶,不用繳費,直接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5.2016年12月31日前已經年滿60周歲,但在我市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未滿60周歲的貧困人口,應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具體參保辦法如下:
(1)參保人員向當地經辦機構提交參保申請,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按照本人所選繳費檔次核定其應補繳年限和繳費總額。
(2)參保人員可以自己出資補繳養老保險費,也可以自愿與當地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行)簽訂貸款協議,由農行為其提供貸款補繳養老保險費。
(3)參保人員選擇向農行貸款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與經辦機構和農行簽訂相關協議,并按省政府確定的最低繳費檔次補繳保費。
(4)參保人員補繳保費基金到賬后,經辦機構按規定從2017年7月起為其計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5)對選擇從農行貸款繳費的,經辦機構按月按一定比例劃扣發放的養老金,用于償還貸款。參保人在還款期間身故的,其個人賬戶存儲額在還請個人貸款后,可以依法繼承。
(6)貧困人口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不再補發以前的養老金;補繳養老保險費時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