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務指南
一、資格條件
(一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
(二)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
(三) 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
1.家庭銀行存款最高限額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與家庭人口的乘積。
2.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只有一處居住類房屋且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同時無非居住類房屋(包括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對家庭成員有重病、重殘、動遷或繼承建筑面積可上浮10%。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外,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宅,并且無非居住類房屋。
3.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船舶和大型農機具(收割機、拖拉機、機動脫粒機)等。
4.家庭成員名下沒有股票、基金、期貨、外匯、權證等高風險投資理財產品。
5.家庭沒有高價值收藏品或者珠寶等奢侈品。
6.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財產狀況條件。
二、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制度。申請人或救助對象如實填寫《錦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誠信承諾及授權書》。核對機構根據委托和授權,對核對對象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財產狀況進行查詢、核對。
(二)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制度。法定勞動年齡內已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為由申請低保救助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錦民發〔2009〕7號文件規定的5類人員除外)。
(三)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停止保障,對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額的及時調增(減)保障金。
(四)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接受低保救助的家庭,應當在每個季度末,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
三、相關救助政策
(一)醫療救助: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城鎮職工醫保或新農合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保邊緣對象、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醫療救助的范圍。救助政策執行《錦州市健全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錦民發〔2015〕64號)。
(二)取暖救助:對居住供熱企業供暖區域的城市低保戶,家庭住房面積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內的,按實際建筑面積全額救助;超出60平方米部分,由個人承擔。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年救助標準為500元.農村低保家庭、農村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家庭年救助標準為300元。每年10月初至10月底前,困難家庭以戶為單位到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救助申請,集中供暖救助金統一撥付給供暖單位,分散取暖救助金在每年12月底前通過社會化發放方式一次性發給被救助家庭。
(三)電氣價補貼: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每戶每月按現行電價0.50元/度的標準,給予10度的免費電量,隨低保金每半年發放一次。市區城市低保家庭每月每戶給予10元氣價補貼,隨低保金每半年發放一次(已取消低保救助的不予補發)。
四、監督舉報電話
松山新區民政局低保中心:3887000
凌南街道民政辦公室:8081010
松山街道民政辦公室:3562866
巧鳥辦事處民政辦公室:8081991
五、申請審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