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松衛發[2017]第19號
各相關部門:
為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的生活補助問題,現將《錦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問題的實施意見》(錦政辦發[2017]59號)轉發給你們,請相關部門遵照文件積極配合。請街道相應工作機構于2017年7月28日前將第一次公示后的初審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衛生局。
松山新區衛生局
2017年6月29日
錦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5]40號)精神,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的生活補助問題,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補助范圍
(一)補助對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現為錦州市戶籍,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已進入或曾在錦州市境內村衛生室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滿1年以上(含1年);
2.持有有效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明文件;
3.自2017年6月1日起年滿60周歲且離開村衛生室崗位。
符合上述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2個月內辦理離崗手續,即可享受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待遇。
(二)鄉村醫生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補助范圍。
1.原為錦州市戶籍現已遷出的;
2.已被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包括鄉村一體化與鄉鎮衛生院簽勞動合同的鄉村醫生);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進入村衛生室執業的;
4.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辭退、解聘、開除的。
二、補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滿1年每月2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剩余不滿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計算。
老年鄉村醫生工作年限以其自1965年6月26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的實際工作時間確定。
三、執行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2017年6月1日已滿60周歲且離開村衛生室崗位的鄉村醫生,自2017年6月起開始享受生活補助;2017年6月1日后滿60周歲且離開村衛生室崗位的鄉村醫生,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補助。享受補助的鄉村醫生,生命終止次月起不再享受補助待遇。
四、認證辦法
認證工作由各縣(市)區具體負責,堅持物證為主、人證必須、調查審核、公開監督的原則,由工作所在地鄉鎮(街道)認證。各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認真做好鄉村醫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認證的組織、指導、審核和監督工作。
(一)認證鄉村醫生身份。
1.申請認證其老年鄉村醫生身份的人員,須提供原始證明材料(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有關證書,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可的鄉村醫生檔案,鄉村醫生本人簽名的處方,門診病歷或記錄,醫療收費憑證,鄉村醫生培訓合格結業證書,榮譽證書,任用證書,聘用證明資料等),由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查驗核實并復印、照相存檔,作為調查取證的主要依據。
2.2004年1月1日前離崗,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有關證書、檔案記錄的申請人,還須提供證明人名單,證明人須符合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規定的條件,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按規定程序取得證人證言,作為調查取證的必要依據。
證明人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鄉鎮衛生院從事一體化、防疫、鄉村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員(含資歷相符的原管理人員);二是村衛生室所在地村委會工作人員(含資歷相符的原工作人員);三是本鄉鎮(街道)與被證明人同期從事鄉醫工作且原始物證材料齊全的原鄉村醫生 ;四是原籍為鄉村醫生執業地點且熟悉該鄉村醫生從業經歷的國家公職人員。所有證明人必須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身份證明,且每類別人員僅限一人。經調查摸底工作小組審核留檔,證明人須現場簽訂《鄉村醫生執業信息證明》,登記時,鄉村醫生本人當場簽訂《承諾書》并按手印。
3.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要將物證資料和證人證言進行公示,對于收到的異議和舉報,要按規定的程序查實。
(二)認證工作年限。
老年鄉村醫生起始和離崗時間原則上以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時間為準。申請人也可提供醫療收費票據等證明工作年限。如中途離開村級醫療衛生崗位,其前后實際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的時間,凡經組織同意變動的,應當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五、工作步驟
(一)方案制定和宣傳發動階段。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研究制定本縣(市)區工作方案,并成立縣鄉兩級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問題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組織領導機構、任務分工、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等。方案確定后,各縣(市)區、各鄉鎮(街道)要層層召開動員會議,將工作任務分解到各有關部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街道)衛生院、村(居)委會。要積極做好調查對象的宣傳告知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通過在村務公開欄張貼通知、村廣播、鄉村醫生以及親友相互告知等多種形式,將發放生活補助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廣泛告知,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人,確保工作如期開展,按期完成。
(二)認證階段。
1.符合條件的個人向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登記表、公開承諾并提供物證資料和證人名單。
2.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對申請登記人提供的物證人證材料進行調查、取證、核實,并對申請人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政策或違法犯罪情況進行調查,形成初審結果。初審結果以及相關物證材料、證人證言在全鄉鎮(街道)范圍內進行第一次公示。
3.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對第一次公示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后,將公示后的初審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反饋鄉鎮(街道)。
4.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將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在全鄉鎮(街道)范圍內進行第二次公示。
5.鄉鎮(街道)相應的工作機構將公示結果報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由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核定,核定的結果在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政務公開欄和鄉鎮(街道)政府政務公開欄上進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三)匯總上報階段。
第三次公示后的結果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審查批準,分別報市衛生計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工作年限一經核定,不再調整。
(四)補助發放階段。
經縣(市)區核準,符合條件人員生活補助的發放單位及發放渠道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確定。
六、資金統籌
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縣、區級財政籌措。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將發放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好工作規劃和方案,把對廣大鄉村醫生的關懷落到實處,確保補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個人手中,并及時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強化縣鄉責任。向老年鄉村醫生發放生活補助工作,縣(市)區是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在鄉鎮(街道)。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執行補助標準和發放范圍等有關規定,確保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三)明確責任分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村醫生人員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證等具體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認證的指導、審核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協助做好鄉村醫生刑事犯罪等行為的認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助做好相關人員的審核工作。政法、公安、信訪和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為生活補助發放提供保障。
(四)嚴格鄉村醫生準入、退出管理。各縣(市)區在政策落實過程中,要著眼于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長遠發展,以發放鄉村醫生生活補助為契機,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應離開村衛生室崗位。新進入鄉村醫生隊伍的必須符合鄉村醫生準入的相關規定。
(五)搞好政策解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正面宣傳和解讀意見精神,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妥善解決好出現的新問題。
(六)嚴肅工作紀律。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在對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認證時,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補助的資格,并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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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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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