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四項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決定注銷下列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高新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無儲存)注銷臺賬(2025年9月份).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