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政策解讀
近日,我區出臺了《關于印發松山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錦州市政府《關于印發新修訂錦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錦政辦發〔2016〕122號)精神,應對我區突發環境事件情況的發生。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特點和主要措施
(一)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健全松山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做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或恐怖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應急工作,提高管委會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為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性環境事件提供科學依據,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較大環境事件(III級)和一般環境事件(IV級)四級。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露,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鄉(鎮)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核事故除外): 1、超出事件發生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能力的應對工作; 2、跨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3、區管委會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四)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三、保障落實
下一步,要求各部門做好應急預案的落實工作。要認真做好應急預案工作,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確保承接落實到位。
一、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錦州市政府《關于印發新修訂錦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錦政辦發〔2016〕122號)精神,應對我區突發環境事件情況的發生。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特點和主要措施
(一)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健全松山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做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或恐怖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應急工作,提高管委會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為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處理突發性環境事件提供科學依據,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較大環境事件(III級)和一般環境事件(IV級)四級。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露,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環境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鄉(鎮)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核事故除外): 1、超出事件發生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能力的應對工作; 2、跨鄉(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3、區管委會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四)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三、保障落實
下一步,要求各部門做好應急預案的落實工作。要認真做好應急預案工作,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確保承接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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