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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 主體 |
責任事項 |
| 項目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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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ZJ0050000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2.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賃補貼的處罰 |
【規章】《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補貼資金。 因前款規定被取消租賃補貼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年內,安居工程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對象搬遷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2 |
CFZJ0050000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4.對未辦理手續和無正當理由空置房屋的處罰 |
【規章】《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承租戶在接到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后3個月內未辦理手續并入住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取消其承租資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超過6個月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收回房屋。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未辦理手續和無正當理由空置房屋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3 |
QTZJ00570000 |
其他行政權力 |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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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 2011年9月28日頒布實施) 第二條 大力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第一款 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1〕45號 2011年8月24日頒布實施) 第一條 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做好保障對象界定和租金管理工作。第一 增加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要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種方式籌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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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責任:(1)按2%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40-50平方米為主。 (2)有土地和規劃部門的配建批復。 2.決定責任:審查合格年后進行蓋章備案 3.移交審查責任:擬定規范性移交協議,并代表政府與開發建筑單位簽訂產權移交協議,明晰建后管理事項。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4 |
ZSZJ00050001 |
行政征收 |
國有直管住宅、非住宅房屋租金、經營性租金、國有房屋使用權有償轉讓費、違約金的征收 |
1.國有直管住宅、非住宅房屋租金、經營性租金房屋的征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發布施行)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九屆第15號) 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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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責任:公示告知承租人繳納租金的數額、繳費地點、繳費周期、繳費聯系人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2.審核責任:核定房屋租金金額。 3.收繳責任:承租人主動繳費及收費人員上門收費。 4.事后監管責任:采取月、季度對欠繳租金的承租人口頭催繳或下達催費通知單。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5 |
CFZJ00490002 |
行政處罰 |
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行為處罰 |
2.對轉借、轉租、調換、破壞、無正當理由閑置公租房和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規章】《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涉嫌公租房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6 |
CFZJ00490003 |
行政處罰 |
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行為處罰 |
3.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 |
【規章】《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涉嫌公租房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7 |
CFZJ00490001 |
行政處罰 |
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行為處罰 |
1.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規章】《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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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涉嫌公租房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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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ZJ00490004 |
行政處罰 |
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行為處罰 |
4.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提供公租房出租等經紀業務的行為處罰 |
【規章】《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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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涉嫌公租房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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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ZJ0050000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5.對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處罰 |
【規章】《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并可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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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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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ZJ0050000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3.對出租、擅自裝修保障房,改變用途,破壞房屋結構的處罰 |
【規章】《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對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保障性住房,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用途,毀損、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收回住房,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屬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出租、擅自裝修保障房,改變用途,破壞房屋結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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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ZJ0050000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1.對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和財產等情況的處罰 |
【規章】《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業經2013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在輪候期間,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和財產等情況的或者家庭人口、住房和財產等情況變化后不申報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保障標準的,取消其輪候資格。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立案責任:通過舉報、檢查等,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住房保障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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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ZJ00050000 |
行政許可 |
建筑工程施工 許可證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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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1997年11月1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規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2014年10月25日起實施)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受理責任:(1)公示辦理許可的條件、程序以及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給予說明、解釋的,應當給予說明和解釋(2)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3)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查責任:依規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3.決定責任: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準予許可。 4.頒發責任: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頒發給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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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ZJ00060000 |
行政許可 |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建筑立面裝飾裝修審批 |
建筑立面裝飾裝修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于1992年8月1日實施)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受理責任:受理建筑外立面的申請,對不屬于職權范圍或不符合設置規范要求的,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設置點位進行現場勘驗。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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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J00400000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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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遼寧省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規定》(遼住建發【2011】30號 2011年6月16日) 第三條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監理合同備案的監督管理,省轄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作為備案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合同備案的辦理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應當填寫《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監理合同備案表》)一式三份,報當地備案機關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一)監理合同;(二)實行監理招標的工程,應提供在“遼寧建設工程信息網”上下載打印的中標通知書;按規定可以不實行監理招標的工程,應提供監理業務委托通知書、雙方營業執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項目計劃文件、監理規劃等;(三)經辦人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和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名單;(五)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注冊執業證書和從業資格證書;(六)外埠工程監理企業還應提供《外埠監理入遼備案登記證》。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受理責任:對其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2.審查責任:(1)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審查。(2)需要實地檢查的,依法進行實地勘驗、鑒定。 3.決定責任:(1)對合格的,簽字、蓋章。(2)對不合格的,告知相對人具體理由,責令限期整改。 4.事后管理責任:對審核備案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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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J00630001 |
其他行政權力 |
合同備案 |
1.施工合同備案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施行)第二十三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后,發包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負責該項建設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受理責任:受理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施工合同及備案意見,提出修改建議,對符合備案要求的施工合同發放統一備案編號;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施工合同,打回修改。 2.審查責任:自正式受理上報的施工合同及備案意見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提出修改建議。 3.決定責任:(1)對經核對符合規定的,發放統一備案編號(2)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施工合同,打回修改。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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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ZJ00030000 |
行政檢查 |
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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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83號 2010年10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松山新區公用事業管理局 |
1.檢查責任: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督促整改責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3.處置責任: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