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錦州萬生醬園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700567691426,住所錦州市松山新區錦娘路505號。
當事人2019年7月3日生產銷售的2元醬寶(500克/袋)、2019年8月5日生產銷售的錦州大醬(500克/袋),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造成食品添加劑超限量使用的原因均為操作人員誤操作所致。收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后,當事人立即啟動召回,排查整改問題,并對其余3個批次2元醬寶和1批次錦州大醬及時送檢,所檢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含量均符合標準要求。
當事人生產的2批次食品檢驗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
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雖已落實了過程控制的各項要求,但不實不細,未能主動發現問題,致使2批次食品不合格,且同類性質的違法行為于2019年7月15日已受到過行政處罰,未能引起足夠重視。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同時,經排查,當事人造成食品添加劑超限量使用的原因是生產2批次食品時操作人員誤操作致,得知2批次食品不合格后,當事人及時通知積極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涉案貨值和違法所得均較小,且當事人停產認真排查整改,對其他批次食品主動送檢,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 (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次數、2批次不合格食品并案處罰及其他裁量因素,對當事人應適用從重中兼從輕原則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局案審會研究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25元;2.沒收違法生產的2元醬寶260袋、錦州大醬275袋;3.罰款85000元。
錦州松山新區(錦州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