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下列民辦非企業單位連續兩年及以上未接受年度檢查,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我局擬對其依法作出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行政處罰。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現依法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下列單位應到我局領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視為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上述民辦非企業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自送達之日起3日內不進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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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